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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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6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熊選任辯護人李威廷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8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