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4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4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44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七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甲○○前於㈠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次於㈡九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二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再於㈢九十七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上開㈡㈢二罪嗣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五二六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
三、查被告甲○○有如上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被告已著手於搜尋財物之竊盜行為而未達竊取財物之既遂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數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仍未因前案之執行而知所悔改,竟再度為本次竊盜犯行,惟其所意欲竊取之財務價值僅新臺幣(下同)三元,且其犯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4972號被告甲○○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市○○區○○路1段191巷23
號現居台北市○○路○段○○○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刑法強制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仍不知悔改,於98年10月16日23時20分許,行經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之檳榔攤,見四下無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著手欲竊取該檳榔攤中之財物,於開啟檳榔攤之抽屜時,遭巡邏員警察覺而未遂,經警當場逮捕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被害人乙○○之指訴,(三)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檢察官黃立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