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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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陳勇伸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且原告即被保險人住居所地均於高雄市仁武區,而原告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則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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