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8號聲請人 吳鴻明 關係人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聲請破產宣告對象,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聲請人固具狀聲請本院宣告破產,惟聲請宣告破產狀乃載明「請准裁定聲請人吳鴻明即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因吳鴻明與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為不同權利主體,依聲請狀中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亦兼有吳鴻明與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致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破產之對象為吳鴻明個人或冠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