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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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萬清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被告 周敏郎
張魏阿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靜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於83年間貸放系爭借款時,就系爭借款之擔保品即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地號土地與其上同小段427、428、429、430、431、432、
433、434建號建物所為價值鑑估之徵信或鑑估報告到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