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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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 張貴英 訴訟代理人 吳昱旻 被上訴人摩登家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俞惟中 訴訟代理人 宋泓毅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
法官孫曉青法官許碧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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