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繳納保證金現金新臺幣5萬元後,本院免予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請准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是按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業經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87年度臺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闡釋在案。查被告已於97年8月15日緝獲到案並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