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