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597號債權人高雄市鳳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聰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公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農會提出之分配表,餘額為本金19,980,570元及自民國92年8月6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受償違約金126,38
9元及程序費用129元,又程序費用新台幣129元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該部分之請求無權利保護必要,則貴農會請求逾此範圍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謝公賀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