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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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879,2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1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