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9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弟
梁正瑋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對原審民國112年9月26日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原審判決其等敗訴部分:「⑴王美弟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9/10000)及其上同區段68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⑵王美弟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22,659元及遲延利息。⑶確認原告就購買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4樓房地之合夥事業有新台幣132萬元之出資額存在。⑷被告梁正瑋應給付原告285,000元及遲延利息。」其中第⑴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09年10月28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636號裁定核定為2,062,776元,加計第⑵項之1,522,659元、第⑶項之132萬元及第⑷項之285,000元,共5,190,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