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8號原告諄泰富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清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被告 陳慧眞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被告 林俊彥 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就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說明書上之「騎縫章」印文認有再予勘驗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