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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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林靖翔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被告 李建福
昇益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柏森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訴字第6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建福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