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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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 劉昆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思賢 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0,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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