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87號聲請人 蔡佳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12月18日屆滿(因106年12月17日適逢星期日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6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程伊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蔡佳珍│台新商業銀│106年6月30日│34,000元│BH0000000││││行海佃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