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3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張修齊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振煌陳美麗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經查: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第一、二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間之抵押債權不
存在,併代位債務人即被告陳美麗,請求被告李振煌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標的為代位權之行使;第三項聲明則對於執行程序之分配表為異議權之行使,是原告之訴,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價額。雖原告於起訴狀載稱本件請求為競合關係,應以價額高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云云。但依上開之說明,原告之訴分別為代位權及異議權之行使,訴訟標的顯然不同,且非競合或選擇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價額。㈢本件代位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即抵押債權金額);異議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016,000元(計算式:16,000+2,000,000=2,016,000,即原告於異議之訴可得分配受償金額),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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