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謝邱素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關於原告所提就被告謝邱素完以外之其餘被告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8分之1)與同段415之3地號(權利範圍全部公同共有)土地,除被告甲○○○以外之其餘全體共有人為被告之姓名與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9日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二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補正除被告甲○○○以外之其餘被告之姓名與地址,該函於107年5月15日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其訴請被告甲○○○以外之其餘被告代位分割遺產,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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