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阮彩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2,4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
二、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請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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