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璁霖葉輔煙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785,300元(計算式:1429地號土地面積1128平方公尺×106年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178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5465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32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55,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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