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詹進良 原告 詹蔡綉媚 原告 詹進義 原告 詹進明 原告 詹進成 原告 詹淑珠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曹福星林宗寶 之戶籍謄本;若已死亡,請提出渠等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渠等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二、陳報彰化縣○○市○○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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