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33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 王美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東吳進 」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東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