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下旬至同年五月九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依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