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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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4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具備理由逕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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