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17日下午3時30分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74號(偵查案號: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6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參照)。是原判決(95年度訴字第1374號)所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內含20毫克海洛因水)照原判決執行。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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