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07號聲請人甲OO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OO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死亡,因聲請人不欲為繼承,因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另僅有法定順序之繼承人得為繼承,如非法定繼承人,自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OO死亡,有除戶謄本附卷可稽。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所載,聲請人甲OO為被繼承人之婿,從而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