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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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宥莠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是否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等)證明資料影本。
七、聲請人是否有租屋?如是,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租屋處與戶籍地不同,並請說明於戶籍地外租屋居住之原因。
八、聲請人以收入切結書表示目前從事家庭手工之工作,每月收入大約15,000元。請詳加說明何時開始從事此工作?工作內容大致為何?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上司、領班等)連絡方式、聯絡地址?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袋、薪水條、薪資帳戶明細等),以供認定聲請人上開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