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5號聲明人 呂羽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呂羽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
621號裁定,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後,復為本件之聲明(聲請再審),依前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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