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九十年間,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以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係後備軍人,且為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暨步兵學校教勤營精誠第二四○一之六號教育召集應召員,長榮路四段一一九巷二十七號,詎其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自九十二年一月間,遷出上開住所,且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南市後備司令部所寄指定應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八時,前往高雄縣鳳山市○○路○○○○號(金湯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符號:精誠二四○一之六號;召集令編號:○○二○號),無法送達其本人。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一紙,教育召集令、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各一紙,召集令交付通知書一紙,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一紙,照片(教育召集令送達書黏貼於該門口)二幀,陸軍步校步後二旅精誠教育召集令未報到人員名冊一份,臺南市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教育召集令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科刑。又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以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於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犯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仍再犯本案犯行,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係因工作關係未依規定申報遷移處所,犯罪所生危害非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為影響國家兵役制度及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有效運作,足生危害於國家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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