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債權人林沛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威壬王景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 王威仁 」之記載是否有誤?㈢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㈣請查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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