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債權人 陳斐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文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中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中敘明「…目前也未繳交
費用至108年2月份為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整」,和請求標的欄中金額(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不相符,請具狀釋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提出本件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併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㈡請提出債務人盧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