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五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6年11月1日96年度訴字第1220號第一審判決,於同月16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該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宴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