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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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游士珺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