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13號原告 施欣欣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白德孚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67元(包含工資79,167元、資遣費83,042元及提撥勞退金10,8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254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6元(計算式:1,880-1,254)。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