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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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3號聲請人 李秋明 非訟代理人 連思藩 律師
王繹捷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蔡火欽 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