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15號原告TECHNICSELECTRONICCOMPANYLIMITED法定代理人 張永亮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 律師
吳子毅 律師被告銓訊科技英屬維爾京群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仁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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