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李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請於5日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