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小字第1358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告 蘇清吉 (即 蘇忠義 之承受訴訟人)
蘇蔡麗華 (即蘇忠義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清吉、蘇蔡麗華為被告蘇忠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忠義於民國107年5月6日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其繼承人為父母蘇清吉、蘇蔡麗華,並未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107年10月2日基院華家名107年度司查繼字第36號函在卷可稽,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蘇清吉、蘇蔡麗華為被告蘇忠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