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屋頂平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徐經祥 被上訴人 高廖萬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游建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王慧惠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文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