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調字第1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 陳建煇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簡調字第1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7月20日在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雪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元整。給付方
  法:九十四年六月二日已給付肆萬叁仟元。七月二十日當庭
  給付餘額伍萬柒仟元整。其餘叁拾陸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日給付貳仟伍佰元,
  若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不追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八五號
  詐欺案件被告及其妻 莊珮慈 刑事責任。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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