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原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原小字第72號

原告簡文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蕙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完全,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之。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記載其請求權基礎,亦未具體陳述據以主張之原因事實為何,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及背面),依上規定,原告本件起訴顯非適法,惟非不能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楊上毅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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