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店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乙○○
         馬來西亞
    甲○○
         馬來西亞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7月28
北縣警店刑社字第9504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各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壹萬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7月27日19時30分。
(二)地點: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7樓(愛家賓館702
號房內)。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各新台幣
5,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證人 何忠義 於警訊時之筆錄。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壹萬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社會移序法所得
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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