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他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他字第2號原告 湛長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准予訴訟救助者,暫行免付訴訟費用。」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3條所明定。
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01年度簡字第50號),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在案。嗣本院上開101年度簡字第50號案,於101年4月30日由本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經原告提起上訴後又撤回上訴,於101年6月4日確定在案。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起訴時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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