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廖御呈 被告 許耀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洪碩垣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