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梁倪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6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梁倪瀞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辛友仁 110年5月31日24,790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