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871號上訴人 林位濱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 律師被上訴人 林有加
林文燦 林文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惠芳 被上訴人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 律師被上訴人 陳林寶
林美伶 陳宗聖 陳宗揆 林南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106年8月4日前具狀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匡偉附件:
兩造應說明事項:
一、林素華死亡日期。
二、 林雅氣 所分配之○○○區○○段○○段39、42、42-1、-2、-3、-4、-5、-6、-7等9筆土地○○○鄉○○○段獅子頭小段222地號土地,於95年11月13日登記何人名下?目前登記名義人是否有變更?如有變更,其法律原因?
三、被上訴人除林南山外,就林雅氣遺產得主張之特留分各為若干?請詳列計算式!
四、被上訴人林南山應提出支出九大代書費1萬3909元、除草費用5000元及借款32萬6675元之證據資料。
五、林雅氣所為系爭土地於其及 林李勸 死亡後由林位濱取得所有權之表示是否可定性為與林位濱成立死因贈與契約?
六、本院卷二第33頁反面所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編號A5贈與子 林位濱君 (核定金額366萬9692元)之項目所指贈與之財產為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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