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72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張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