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95號聲請人盛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游城實業股│上海商業儲│96年1月31日│102,9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蓄銀行二重│││││││ 游淑燕 │簡易型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