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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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5號原告 吳慶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特固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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