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暐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39號、106年度執字第16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暐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黃暐杰因詐欺等二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尚未執行完畢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2日至13日│105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27號│第6615號││├───┬────┼──────────┼──────────┼──────────┤││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44號│106年度易字第22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9月13日││├───┼────┼──────────┼──────────┼──────────┤││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44號│106年度易字第2223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9日│106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871號(已執畢)│第169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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