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宇薇 (原名 余林翠
白崇翰 莊寶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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